申请人:闯奇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炳川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酷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卫杰。
申请人闯奇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酷传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2,28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闯奇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酷传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28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2,581元,由申请人闯奇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 敏
书记员:孙坤 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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