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斗梅,女,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凯,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明,男,1981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韩洪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晶,女。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陆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钊勋,男。
原告闵斗梅与被告王成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闵斗梅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斗梅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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