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闵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闵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闵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琳琳
书记员:叶菊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