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闵旭国与沈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闵旭国,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耀忠,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闵旭国与被告沈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闵旭国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旭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旭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闵旭国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琳琳

书记员:叶菊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