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闵某某与王某1、吴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闵某某,女,193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1960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某某,女,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2,女,1986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某与被告王某1、吴某某、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卿杰

书记员:刘仪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