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某某,女,193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1960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某某,女,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2,女,1986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某与被告王某1、吴某某、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卿杰
书记员:刘仪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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