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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29号

犯罪嫌疑人闵**,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付**号。准驾车型C1。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晚20时38分,被不起诉人闵**酒后驾驶陕C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口十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闵**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4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闵**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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