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1时30分许,在滕州市龙泉街道**村**街王某某住处门口,被告人闵某某向王某某讨要工资未果,为泄愤怒,故意驾驶车牌号鲁******轿车,加速撞向正在往三轮车上装货的王某某,因王某某及时躲闪,未造成身体伤害。闵某某驾车碰撞中,致王某某的鲁******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鲁******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冯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损毁,经鉴定涉案车辆损失价格共计43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冯某某证言,被告人闵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为泄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贺森
张瑜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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