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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1与闵某2、闵某3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闵某1,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闵某1之妻),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某2,女,194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闵某3,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闵4,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闵某1与被告闵某2、闵某3、闵4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杨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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