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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阿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群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闵阿娜,女,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飞红,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志忠,男,1955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被告:上海群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闵阿娜诉被告沈志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群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同年12月18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闵阿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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