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阿娜,女,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飞红,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志忠,男,1955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被告:上海群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闵阿娜诉被告沈志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群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同年12月18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闵阿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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