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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云东、刘佩琳与上海舜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闻云东,男,1951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刘佩琳,女,195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舜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娜。
  申请人闻云东、刘佩琳于2019年5月10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舜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闻云东、刘佩琳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2019年5月24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舜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95元,由申请人闻云东、刘佩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建英

书记员:周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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