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41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号楼**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4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闻某某开始在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号二楼生产加工假冒“美的”品牌净水器滤芯,闻某某负责采购滤料、外壳、条形码、防伪码等原材料,闻某某安排闻某乙(另案处理)在加工点使用旋熔机等设备生产组装净水器滤芯,共计生产假冒滤芯约11000支。假冒滤芯成品由闻某某联系销售给李某甲(另案处理)和佛山市顺德区等地的客户,其中销售给李某甲假冒“美的”品牌净水器滤芯约7700至8700支,销售金额125009元;销售给顺德“黄小姐”假冒“美的”品牌净水器滤芯约800至1000支,销售金额约15000元,销售金额合计140009元。
2019年9月4日,民警在浙江省慈溪市**镇**路**号二楼加工点查获 “美的”YB09型滤芯150套(600支),“Midea”标识滤芯外壳8000支、“Midea”标识标贴22000个、“美的”标识包装袋10000个等配件,无标示的PP棉棒5000个以及封口机、旋熔机等设备;在慈溪市附海镇中通物流点查获发货的“美的”YB09型滤芯100套(400支)。上述未销售的滤芯250套按实际销售价格合计约18750元;未销售的滤芯外壳、标识、包装袋鉴定价值52840元。
经查,上述查获的“美的”品牌净水器滤芯及配件上使用的“美的”、“Midea”商标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第676****号、第547****号)相同的商标,且未经商标权利人***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经检验,扣押的假冒“美的”商标超滤膜滤芯、前置活性炭滤芯、后置活性炭滤芯经抽检不符合GB/T17219-1998安全标准,检验不合格,PP棉滤芯抽检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敏妍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闻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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