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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洪杰与张永芳、张金龙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冀0281执异2号案外人:张全满,男,195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乔利春。申请人:闻洪杰,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李宏彦。被申请人:张永芳,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申请人:张金龙,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申请人闻洪杰与被申请人张永芳、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张全满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闻洪杰向遵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张永芳、张金龙所谓的财产(即遵化市西三里乡东房子村东房子富力新村别墅小区南数第X排东数第X户房产)予以诉前查封。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了(2017)冀0281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书,并对遵化市西三里乡东房子村村民委员会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案外人认为,闻洪杰申请法院查封该项房产实为错误。该房基地使用证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8月1日签证发放,土地使用者为张全满,遵化市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与遵化市西三里乡东房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新农村建设补偿安置合同,其中就存在张全满以原房基使用土地与舒春房地产开发公司置换,演变成现诉争被保全的别墅。该别墅已依法登记在张全满名下,该项房产所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所有权并非张永芳、张金龙所有,闻洪杰申请保全该项房产依法不能成立。故请求撤销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费由闻洪杰负担。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土地使用者为张全满的遵集用(2004)字第240503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2、新农村建设补偿安置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据1、2,用于证明现在被查封的别墅是案外人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产进行置换的。申请人质证意见:对土地使用证真实性无异议,对案外人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土地使用证只能证明案外人在东房子村有住宅,不能证明闻洪杰申请查封的别墅系同一人所有。补偿安置合同是村委会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与本案被查封的别墅无直接利害关系,不能证明闻洪杰申请查封的别墅为案外人所有。案外人应提交别墅依法登记在张全满名下的证据,如无该证据,不能证明别墅为张全满所有。被申请人张永芳、张金龙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用张全满具有土地使用权的老房子置换的现在被查封的别墅,别墅就是张全满的,张金龙系张全满之子。3、遵化市西三里乡东房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用于证明现在查封的别墅系案外人所有。申请人质证意见:一、该证明不具有真实性,与法院工作人员调查情况不符。证明形式不合法,无出证人签字,只加盖了公章,且出证人应出庭作证,否则不具有证明力。二、按法律规定,宅基地按户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即使登记的是张全满,别墅也是家庭共有,而非个人所有。三、张金龙及其子女是和张全满一起生活的,置换的别墅也应为共有。该别墅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申请人方债权为45万元,申请人查封别墅有事实依据。法院应驳回案外人保全异议。被申请人张永芳、张金龙质证意见:该证明是真实的,无异议。申请人闻洪杰称:闻洪杰申请法院查封涉案别墅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债务。首先张永芳向闻洪杰借款时与张金龙系夫妻关系,张永芳借款是用于进茶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金龙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闻洪杰经调查核实,该别墅登记在张金龙名下。三、法院工作人员向村委会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村委会人员确认了别墅登记在张金龙名下,并进行了签字。四、案外人所提异议不属实。案外人无证据证明该别墅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综上,申请人认为(2017)冀0281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书是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法院应依法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张金龙与张永芳离婚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双方离婚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借款时间为2016年5月1日、6月26日,借款时夫妻关系存续。2、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财保360号送达证复印件1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查封的别墅是张金龙的,且经村委会人员签字进行了确认。案外人质证意见:离婚证与本案争议焦点并无关联性。案外人证据能够证明别墅是张全满的。送达证及协助通知书只能证明村委会人员收到了裁定书并予以协助,不能证明房产是张金龙的。被申请人张永芳、张金龙质证意见:离婚证复印件是真实的,送达证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只能证明保全裁定送达了村委会,不能证明别墅是张金龙的。别墅是用老房子换的。闻洪杰并无证据证明房子是张金龙的,而案外人有证据证实别墅是张全满的。被申请人张永芳、张金龙称:案外人所提异议成立,因现在查封的别墅就是由原土地使用证上的房产置换的。没有证据提供。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闻洪杰与被申请人张永芳、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闻洪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遵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冀0281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张永芳、张金龙名下价值45万元财产(包括金融机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年12月27日,遵化市人民法院向遵化市西三里乡东房子村村民委员会下达(2017)冀0281财保3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下列项目:”一、将被申请人张金龙名下坐落于遵化市西三里乡东房子村东房子富力新村别墅小区南数第五排东数第四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现案外人张全满提出异议,请求撤销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书。遵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冀0281执异2号。另查,张金龙系张全满之子,张金龙与张永芳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11月13日进行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案外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现被查封的房产系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共同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住宅置换取得,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故置换取得的房产应为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因张全满与张金龙并未分户,故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案外人所提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全满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梁海彬审判员张力卿审判员李立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马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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