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烁,曾用名闻明军,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大学文化,待业,住郯城县。2018年4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永亭,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0日15时许,赵某带刘某到郯城县马头镇南新庄村闻某家索要欠款时,闻某与赵某产生争执,互相辱骂,被告人闻烁上前殴打赵某面部,致赵某鼻骨骨折。经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闻烁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原供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闻某、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8〕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烁及其辩护人王永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到山东省郯城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闻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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