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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与武义品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品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陶雪挺。
  原告闻某某与被告武义品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闻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闻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闻某某负担。

审判员:韩国钦

书记员:王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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