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品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陶雪挺。
原告闻某某与被告武义品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闻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闻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闻某某负担。
审判员:韩国钦
书记员:王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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