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晓明,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姝榛,女,1983年1月26日,住上海市武威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亮,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闻某某与被告叶姝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闻某某负担。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闻某某负担。
审判员:孙宏伟
书记员: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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