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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美琴与洪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闻美琴,女,194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闻,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洪和平,男,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洪广仁,男,1937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一村XXX号301.2室。
  第三人:王俊凯,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汝南街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闻美琴诉被告洪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追加第三人洪广仁、王俊凯参加诉讼,并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闻美琴诉称:2016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闻美琴将位于宝山区泗塘一村XXX号301、302室房屋出租给洪和平,租赁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止。合同履行期间,闻美琴未向洪和平收取租金。合同到期后,洪和平拒不搬离系争房屋,也拒不支付任何房屋租金及使用费。故闻美琴起诉要求洪和平立即腾出系争房屋并返还给闻美琴,并按照每月3500元计算支付到期后的房屋使用费。
  被告洪和平辩称,系争房屋是父亲洪广仁的单位在1988年、1989年分配的福利房,一开始是公房,承租人是洪广仁,在2004年买为产权房,登记在洪和平名下。系争房屋一直是洪广仁夫妻居住的。洪和平曾向案外人杨勇祺借款40余万元并将系争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洪和平记得借款已经归还给杨勇祺了。嗣后,通过杨勇祺被告洪和平认识了闻美琴的儿子史闻和王俊凯,与王俊凯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向王俊凯借款55万元。收到55万元当日,洪和平把其中的50.5万元转到杨永琪的某某,但杨勇祺现在找不到了。后来王俊凯就带闻美琴来系争房屋,就准备用系争房屋来给王俊凯还钱,作价150万元,闻美琴分了三次进行平账,但其中洪和平就认可拿到25万元,其余均直接在史闻的指示下直接转到了案外人的某某。至于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史闻他们先写好再让洪和平签字,洪和平没有留存合同,关于合同上的对价也没有看过。房屋一直是洪和平父亲住的,因为当时说好要拿回房子的,为此双方又签订了租赁合同。洪和平当时不懂这是套路贷、所以没有报警。综上,55万元借款中洪和平就拿到了4.5万元。加上之后的25万元,故洪和平一共就拿到借款29.5万元,其余都没有实际取得。洪和平要求归还29.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后,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取回。
  经查明,2015年5月19日,洪和平与王俊凯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贷款55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为宝山区泗塘一村XXX号301.2室房屋。说明事项中注明本处房屋已抵押给其他抵押权人,杨勇祺债权数额47万元,上海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债权数额5万元。
  2016年9月13日,洪和平和闻美琴签订一份回购协议,约定,甲方将自有的宝山区泗塘一村XXX号301.2室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有权在本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回购该房屋,回购价格为150万元,若该套房屋价值上涨,则甲方需支付房产涨价部分的50%。甲方在两年内不能回购该房产甲方承诺在两年提前三个月迁出户口,租赁解除并搬离房屋,如不能迁出户口甲方承担法律后果。
  2016年9月29日,洪和平与闻美琴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洪和平所有的位于宝山区泗塘一村XXX号301.2室房屋出售给闻美琴,房屋转让价格为15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洪和平的答辩,本案系争房屋的交易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故本案不宜由本院继续审理,应依法将涉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闻美琴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张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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