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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凤雨与张瑛珂、张长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阎凤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凡,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婷,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瑛珂。
  被告:张长春。
  原告阎凤雨诉被告张瑛珂、被告张长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阎凤雨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凤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阎凤雨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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