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权,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阎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现原告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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