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阙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阙某2,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国清,住同两被告。
原告阙某1与被告盛某某、徐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周皓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