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阚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室,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阚某甲以和被害人刘某某搞对象为名,阚某甲声称给刘某某买房买车骗取其信任,以给他哥阚某乙开饭店、还武某某欠款等理由,多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1.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等。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阚某甲冒充富二代的身份和被害人王某某谈对象,骗取王某某信任后,以借钱给其朋友父亲看病、家里冻结其银行卡等理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5000元,之后阚某甲将钱款用于吃饭等日常消费,后陆续返还王某某人民币7000元。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阚某甲以搞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佟某某信任,之后阚某甲以经营游戏工作室和传媒公司等理由为名,骗取佟某某人民币共105万元,阚某甲将所得钱款用于打赏主播、酒吧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阚立新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春风等人陈述;4.被告人阚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剑
检察官助理:张艳慧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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