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阚海美,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阚清美,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阚海美与被告阚清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现原告阚海美于2019年9月19日以收集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阚海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阚海美负担。
审判员:孔 玲
书记员:罗奇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