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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清富诈骗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区。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2月29日、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阚某某用伪造的土地使用证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与王某某签订十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到期还款,案发后被告人阚某某携款潜逃。经鉴定:被告人阚某某用于借款抵押的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

经侦查,被告人阚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在鸡西市**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阚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个人物品抵押借款合同,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

2. 证人刘某某、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刘飞

检察官助理:杜卿睿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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