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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阜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城南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姚定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士标,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浏阳路4号。
法定代表人: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胜利路249号。
负责人:王卫民,该支行行长。

申请人阜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阜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阜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初始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权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阜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梁晓婷

书记员: 刘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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