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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丽军与陈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阮丽军,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木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维,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阮丽军与被申请人陈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阮丽军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维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维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阮丽军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  珍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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