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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刚与上海熠兹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阮刚,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鑫,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熠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彭瑞对。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8)沪仲案字第3147号,申请人阮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熠兹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熠兹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郭贞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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