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阮刚,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鑫,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熠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彭瑞对。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8)沪仲案字第3147号,申请人阮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熠兹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熠兹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郭贞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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