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阮某儒,曾用名阮某晖,男性,1994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4121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社区**村*室,现住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幢*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2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儒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害人严某某应聘云浮市某某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成功。自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阮某儒虚构其办事能力,以可以帮助入职云浮市某某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调动工作但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疏通关系为由骗取严某某共计人民币15486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阮某儒称要请领导吃饭及送礼疏通关系等为借口要严某某转钱,严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帐43000元到阮某儒的银行帐户。阮某儒收到转帐后说钱不够还需要23000元,并向严某某借了7000元。12月30日,严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分别转帐28000元和2000元到阮某儒的银行帐户。收钱后,阮某儒将钱用作它用,并虚构办理进度,骗取严某某信任。
2.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阮某儒获悉被害人严某某想帮其朋友调动工作后,称能够找人解决工作调动问题,但需要疏通关系费用,严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帐52800元到阮某儒的银行帐户。收钱后,阮某儒将钱用于个人消费。
3.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阮某儒以给领导送礼为由,要严某某转10000元给他,严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帐10000元到阮某儒的银行帐户。收钱后,阮某儒将钱用于还个人赌债。
4.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阮某儒以请领导吃饭送茶烟酒为由,骗取严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分两次转帐2688元,共计5376元到阮某儒的微信。
5.2019年10月,被告人阮某儒担心不能帮被害人严某某入职一事败露,并且想继续骗取钱财,遂虚构一名叫“健哥”实际上是其本人使用的微信介绍给严某某,称“健哥”是帮忙入职的领导。之后阮某儒利用“健哥”的身份以各种借口向严某某索要费用,骗取严某某共计20688元。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儒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548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阮某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48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阮某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红枚
2020年12月2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阮某儒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叁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3、所退赃款154864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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