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某,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敏,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瑛,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陈顺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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