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魏国琴,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魏1(兼被告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邵某某,男,201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立新。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袁某某、魏1、邵某某及第三人上海市黄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阮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黄浦区丹凤路XXX弄XXX号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事实和理由:上海市黄浦区丹凤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公房,原承租人为原告配偶魏某3。魏某3去世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魏某2(于2015年5月13日报死亡)。2018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原、被告四人户籍均在系争房屋。2018年10月,被告袁某某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告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袁某某拒绝将征收的具体信息向原告披露,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未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要求调取《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原告至今未提供该协议。
经查,被安置人与征收单位尚未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本院认为,鉴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尚未签订,上海市黄浦区丹凤路XXX弄X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尚未确定,故现不宜进行确权、分割,当事人可在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再行主张房屋征收利益的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阮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33元,退还阮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歆蕊
书记员:柳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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