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阮某某开设赌场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Z1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中下旬,王某某等人在高刘镇长岗、庐阳三十岗附近废弃民房处设立以“推牌九”为赌钱模式的赌场聚众赌博。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王玉川的安排下,在该赌场内主要从事“看水箱”工作并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考虑其目前特殊身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