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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执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9********,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自治*****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14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2019年3月26日批准,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阮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共同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11号监室内。当日11时许,因李某某坐着阮某某的枕头二人发生纠纷,后阮某某用脚将李某某的胸口踢伤。经贵州省威宁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胸部(左侧4-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的身体健康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萍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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