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阮某某盗窃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阮**,男,2001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2001020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隍东巷39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阮**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小时代网吧内,将被害人仝**的一部苹果8 Plus手机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8PLUS手机价值2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肖启华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阮**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