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阮某甲,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7********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阮某甲与其姐姐阮某乙在英德市**公馆**房亲戚家中吃饭喝酒后,于22时许驾驶清远临**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英德市峰光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英德市峰光路“四海私房菜”门口路段时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阮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被告人阮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委托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对清远临**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清远临**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阮某甲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7.7mg/100ml,属于醉驾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现场扣押清远临**号轻便二轮摩托车;
书证:被告人阮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阮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2021年1月27日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阮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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