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永平,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祺,上海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功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功朋,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中路XXX号兴川大厦1016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阮永平与被告上海富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功朋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费敏蔚
书记员:沈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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