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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燕燕与李家祺、夏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阮燕燕,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家祺,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夏佳妮,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阮燕燕诉被告李家祺、夏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阮燕燕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燕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燕燕负担(已付)。

审判员:朱春琪

书记员: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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