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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与陈碧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佩、阮祥勇,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陈碧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荣利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佩、被告陈碧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在原告处打印资料,2016年7月1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印刷费5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50000元欠条一张,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尚下欠余款45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印刷服务,而被告未按约向原告结清欠款,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印刷费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碧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阮某某支付欠款4500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陈碧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45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荣利

书记员:韩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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