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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福妹与吴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阮福妹,女,195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菊平,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福妹与被告吴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8年8月29日决定对被告吴菊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阮福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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