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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福妹与王张华、朱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阮福妹,女,195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王张华,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闵浦五村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朱凌云,女,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闵浦五村XXX弄XXX号XXX室。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福妹与被告王张华、朱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交付借款在工行闵行区浦星路支行,实际履行地位于闵行区,故本案应移送至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系借款合同关系,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位于闵行区,故本院认为,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张华、朱凌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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