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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纪龙与上海律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阮纪龙,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渊源,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律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魏良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君,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凌云,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纪龙诉被告上海律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阮纪龙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纪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阮纪龙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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