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阮远,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寅,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阮建荣,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阮远与阮建荣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阮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阮建荣名下银行存款1,639,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阮远提供担保人王惠娟所有的本市兰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阮建荣名下银行存款1,639,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立即查封担保人王惠娟所有的本市兰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宁
书记员:陈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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