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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沈建月、李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月,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李刚,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沈建月、李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  静

书记员:韩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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