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兆红,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克成。
原告阳某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电源(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王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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