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顾亦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皖,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甫,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腾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腾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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