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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盛冬雁,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纪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王晓育,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男。
  原告盛冬雁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盛冬雁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冬雁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奚  鹏

书记员:张曦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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