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陈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世贸天阶A区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95490460E。
负责人杨玉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卿,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英,邢台桥西区达活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6)冀0581民初79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本案事故无交警部门手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等法律规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一审法院在经调查核实案件有关情况后,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保险单、赔偿协议、公估报告、维修单据、行车记录等相关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并依法作出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其已经派员查勘现场,但未能提供现场勘察的有关材料以及反驳被上诉人的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车损及免责的情形,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审判长 许易然
代理审判员 刘西超
代理审判员 武聪

书记员: 赵玉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