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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皮草商会与李富平、王巨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阳原县皮草商会,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皮毛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屈瑞清,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富平,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被告:王巨峰,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被告:李文清,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被告:杨凤花,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原告阳原县皮草商会与被告李富平、王巨峰、李文清、杨凤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被告王巨峰、李文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富平、杨凤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贷款本息252175元及承担逾期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被告李富平向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贷款250000元,由原告阳原县皮草商会为其提供担保。同时,被告李富平和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反担保合同),以李文清、杨凤花夫妇所有的位于阳原县××××号的房产为原告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李文清、杨凤花夫妇亦出具了《同意抵押函》,故原告与被告李富平、李文清、杨凤花依法形成抵押合同关系,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另外,被告王巨峰和李富平是夫妻关系,并且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夫妻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文清、杨凤花作为抵押人,根据《物权法》第15条之规定,应该在抵押物范围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阳原县皮草商会作为保证人为被告李富平偿还了贷款本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李富平、王巨峰夫妇偿还垫付的贷款本息252175元,本院予以支持。
2.原告阳原县皮草商会在2017年4月18日为被告李富平偿还了借款本息252175元,故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应从2017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日(以252175元为本金)。
3.因被告李文清、杨凤花夫妇出具了同意抵押函,同意以夫妻共有的位于阳原县××××号房屋为李富平提供抵押担保,并同意按照李富平与阳原县皮草商会签订的抵押合同规定的方式抵偿李富平的贷款,故李文清、杨凤花与原告依法形成抵押合同关系,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之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该抵押合同有效,但因该房屋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不能成立。出具同意抵押函后,李文清、杨凤花夫妇即负有配合原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义务,该夫妇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故被告李文清、杨凤花夫妇应在该房产价值内对该笔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即原告既可以向债务人李富平追偿,又可以向保证合同中载明的其他三名保证人追偿,原告有自由选择向某一方追偿的权利。原告选择向李富平、王巨峰夫妇追偿的行为,依法有据,故对被告王巨峰“他们只起诉我是不对的,这个贷款应当我们四户一起承担偿还责任”的抗辩,及被告李文清“我不完全承担该贷款,他们四联贷应当共同承担”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富平、王巨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原县皮草商会为其垫付的贷款本息25217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52175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
二、被告李文清、杨凤花应在其位于阳原县西城镇南关兴民街3巷1号的房产价值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2.62元,减半收取2541.31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李富平、王巨峰、李文清、杨凤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玉礼

书记员:贾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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