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春涛,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宝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包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春涛与被告上海宝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阳春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在2019年5月9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阳春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严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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