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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崔俊杰单位行贿、行贿、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孔凡运,该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叶传站,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大学文化,住阳谷县。系该公司职工。辩护人李胜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俊杰,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阳谷县。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刘伟,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建福,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怀省,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会计,住阳谷县。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2018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马春国,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力杰,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5日,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分别任该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会计。该公司为竞争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及在取得授权后项目手续办理和施工中协调关系等,崔俊杰多次找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胡廷金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周某,要求为公司提供帮助,并向胡廷金许诺给予财物。2015年12月,胡廷金向崔俊杰提出为其购买“奥迪”轿车一辆,崔俊杰遂安排张怀省为购买车辆提取现金,后共花费35.5万元购车并送与胡廷金。2014年夏天至2015年夏天,崔俊杰分四次向胡廷金送现金共计8万元。2014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前,崔俊杰分5次向周某送现金共计6万元。二、行贿罪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在承揽阳谷县黄河路天然气管道改造工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4年春节前后向尹振清行贿10万元。三、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在承揽阳谷县黄河路天然气管道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需使用的全部材料在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领取,并通过虚增公司天然气建设等方式在账目中列支,非法据为己有,材料价款共计2279776.89元。在拨付工程款后,支付上述向陈一平行贿的50万元,向胡廷金行贿的35万元。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被带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分别追缴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违法所得80万元、4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主动供述职务侵占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怀省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在行贿罪方面构成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单位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被告人崔俊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崔俊杰职务侵占行为中,其中108万余元仍在张怀省名义开设的账户内,存在公款私存的情况是因为公司存在账外账的客观事实,所以对于职务侵占的数额认定应当扣除上述数额;崔俊杰在职务侵占罪中有自首情节,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且二被告人已将全部款项退还,应予减轻处罚;在单位行贿罪中,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崔俊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怀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怀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建议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职务侵占的数额应当扣除108万余元,因为该笔款项仍在其本人账户内,在被检察机关扣押的银行卡内,对于该笔款项应当予以扣除;被告人张怀省属于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职务侵占事实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5日,其经营范围为: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各种燃气的技术服务、各种燃气运输、汽车加气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被告人崔俊杰于2004年4月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业务;被告人张怀省于2006年任该公司财务总监兼会计,负责该公司财务等工作。2013年8月,二被告人伙同他人以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阳谷县黄河路天然气管道改造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二被告人商议并决定工程所需材料在三山公司领取,并通过虚增三山公司天然气建设、维修工程量等方式在账目中列支、核销。通过采取上述方式,共侵占款项1429776.89元,二被告人占有。案发后,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分别向检察机关退交赃款80万元、40万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崔俊杰向本院退交赃款229776.89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孔某1、胡某1、邹某、崔某、袁某、李某2、李某3、孔某2、张某1、李某4的证言,黄河路天然气管道改造用料统计表格,张怀省记录工程款收入支出情况,三山公司用料及应交税金的账目、凭证复印件及说明,阳谷县财政局账目及相关凭证复印件,证明及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账目及相关凭证复印件,政府采购合同书、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任职证明、阳谷县组织部文件、离岗审批表,办案说明,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单位行贿事实2013年8月份,三山公司为获取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水城度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出资成立了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该公司的所有业务均由被告人崔俊杰实际负责,财务方面的工作亦由被告人张怀省负责。在正源公司获取水城度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崔俊杰请求时任水城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胡廷金、时任水城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周某提供帮助。同年9月2日,正源公司获取水城度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在后续经营上亦获得胡廷金、周某的帮助。为表示感谢,2014年至2015年期间,崔俊杰给付胡廷金现金8万元;2015年12月,被告人崔俊杰在胡廷金向其提出购买“奥迪”轿车时,安排被告人张怀省提取现金,花费35.5万元购车并送与胡廷金。2014年至2016年期间,崔俊杰5次给付周某现金6万元。在侦查机关未掌握向周某行贿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崔俊杰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胡廷金的供述,证人李某1、孔凡运、胡某2、周某、翟某、孙某、潘某、伍某、郑某、张某2、张某3的证言,水城度假区文件,张怀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城广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及购车、交款、退款手续、车辆保险、机动车注册手续、聊城市区国税局证明,崔俊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凭证,收款收据,个人简历、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行贿事实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于2013年为承揽阳谷县黄河路天然气管道改造工程,通过负责阳谷县市政工程和市政园林建设、维护项目等职务的时任阳谷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尹振清(已判刑)的帮助,取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权。工程竣工后,为答谢尹振清在该工程招标竞争中提供的帮助,二人经商量决定,于2014年春节前后,给付尹振清现金10万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尹振清的供述,证人胡某2、李某2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凭证,办案说明,任职证明,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16年5月26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同年5月26日、27日,二被告人经传唤分别被带至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向胡廷金行贿的事实。在侦查机关调查向胡廷金行贿35万元购车款来源时,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分别主动供述了职务侵占的事实。同时,在侦查机关不掌握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怀省主动供述了向尹振清行贿的事实。
被告单位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犯行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4日以临检公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作出(2016)鲁158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后,二被告人提起上诉,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鲁15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叶传站、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及辩护人刘伟、周建福、张力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利用分别担任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承揽工程施工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单位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当庭撤回对被告单位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指控,本院予以准许。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俊杰作为被告单位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犯罪中居于主导地位,系主犯,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怀省居于从属、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中,系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均予以减轻处罚。在单位行贿犯罪中,二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张怀省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崔俊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向周某行贿的事实,系行贿犯罪中的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怀省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向尹振清行贿的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崔俊杰的辩护人关于“崔俊杰在职务侵占罪中有自首情节;在单位行贿罪中,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案发后退还赃款,减轻了危害后果”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职务侵占行为中,其中108万余元仍在张怀省名义开设的账户内,存在公款私存的情况是因为公司存在账外账的客观事实,所以对于职务侵占的数额认定应当扣除上述数额”的建议,经查,该笔款项已经由二被告人从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账目中通过财务方式列支、核销并实际占有,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怀省的辩护人关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怀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故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职务侵占的数额应当扣除108万余元,因为该笔款项仍在其本人账户内,在被检察机关扣押的银行卡内,对于该笔款项应当予以扣除”的建议,同被告人崔俊杰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崔俊杰、张怀省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崔俊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三、被告人张怀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四、已退交的赃款1429776.89元,退还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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