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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某某与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玉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某某,女,29岁,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阴某某与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阴某某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被告桑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进宏

书记员: 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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