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钱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先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芳,女。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先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先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4,598.42元;2、判令被告上海先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损失(截止2018年10月31日,利息损失暂计为13,472.74元,具体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上海先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先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浦东dong281.4就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先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货款44,598.42元,支付方式:2018年12月7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12月25日前支付24,598.42元;
二、当事人就本案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1.78元,根据诉调对接规则按20%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司法审查确认,并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戴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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