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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宝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钱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庆,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宝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海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琼,上海丰启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宝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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