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钱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庆,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宝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海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琼,上海丰启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宝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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