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和田垦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阿XX,男性,维吾尔族,1995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31995XXXXXXXX,籍贯:新疆皮山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住皮山县XX镇XX村XX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和田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和田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第十四师看守所。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XX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阿XX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变声软件自称是国家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麦XX以“摊上了大事,花钱为其平事”为由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出于恐惧心理分7次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被告人转钱。截至案发,被告人通过这个手段收取被害人钱财共计7500元,破案后,这7500元赃款已被被告人处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和受案登记表,破案、被告人的抓获经过, 强制措施材料,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户籍证明,被害人的陈述, 和田垦区公安局扣押的物品清单, 和田垦区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同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加马力·瓦吉提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阿XX现羁押于第十四师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3.换押证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号码为6212877038XXXXXX的社保卡一张等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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